河北保定移动“积分奖励”瑜难掩瑕
“积分奖励”实属“霸王条款”,每位用户都被忽悠
作者:法治在线记者:王合武 河北保定报道 来源:法治在线 fazhizaixian66.com.cn 发布时间:2009-12-9

位于河北省保定市的中国移动营业大厅
移动用户:积分奖励很“诱人”
2006年的一天,河北保定市民曹建省准备办理一张手机卡,正在他拿不准到底是办理移动卡,还是联通卡的时候,有人向他说起了中国移动保定分公司推出的 “积分奖励活动”。 就是说只要在移动营业厅办理移动卡,以后根据消费可以用积分(消费1元对应积分1分)换话费或礼品,具体是3000积分换100元的话费或换礼品。
对于做生意的曹建省来说,每月消费1000多元的话费是很正常的事,于是他到保定市移动营业厅办理了移动手机卡。到2009年的时候,他手机积分已经积累到了16000多分了,如果按照当时移动营业员给他介绍的积分奖励活动,那么他可以换回500多元的话费。
2009年11月10日,曹建省按办卡时营业员的介绍来到了移动营业厅要求兑换话费。但让他没有想到的的是,营业员告诉他说不能一次性兑换,要兑能分期兑换。具体情况就是每月只能兑换3000积分,得到相应的100元话费。一个月最多可以兑换两次,但是另外兑换的100元话费必须要等到下个月才能使用。
曹建省坚决要求营业员一次性全部兑换,营业员不能办理,称这种做法是通过网络早已设定好的。曹要求营业员拿出移动公司的相关规定,营业员说没有。
“移动公司的网络是不是人做的?如果是人做的,那么这就是移动公司故意设置的一道门槛。与其说网络不让换,还不如说是移动公司耍赖。”曹建省气愤的对记者说。
对于一月兑换两次的话,另外100元还不让用,要等到下个月才能使用。这条规定让这曹建省感到更不可思议了。他认为是自己的东西,移动公司没权力来规定什么时候使用。
就在曹建省与营业员争论不休的时候,营业员建议他去用积分竞换礼品。营业员介绍说可以到移动公司联盟商家去消费,具体就是市内几家商城、麦当劳等地方,如果在这些地方进行消费的话,可以20积分抵1元的方式一次性消费完。
营业员的介绍让曹建省等人感到更加不解,他问营业员麦当劳作为国外的品牌,和移动八竿子打不到一边,他怎么也成了移动的联盟商家?移动公司什么时候和这些商家结成联盟?为什么非得到这些地方去消费呢?移动营业员却一个也答不上来。
“如果当时办卡的时候,营业员把这些都给我说清楚,我也许就会考虑是否选用移动卡了。”
移动公司:我们管理存在漏洞
在常人看来,这不过是一个司空见惯的商家促销活动,然而像曹建省这样的从多消费者却都忽视了里面存在的问题。比如该计划“3000积分兑换100元话费,每月只能兑换一次”;“兑换礼品要到指定的地方去”;“兑换礼品可以一次性消费完所有的积分”;“此积分计划最终解释权归保定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等明显不平等内容。移动公司又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呢?
2009年11月27日,在接到曹建省的反映材料后,保定移动公司的营业员上门向曹建省等人登门致歉。他们给曹建省将积分全部兑了话费,送了600元的充值卡。
移动公司派来的代表坦诚表示公司存在管理上的漏洞,借此向曹建省表示了歉意。对于一个月只换3000积分,工作人员解释说是因为很多客户每个月的消费额很少,一个月换3000分是根据他们的消费额度来定的,这相对于像曹建省这样的大客户来说,的确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并表示公司将会逐步完善。
而对于积分兑换礼品的事情,移动公司代表则称这主要是为了让客户能享受到更多实惠与服务,移动公司说他们与这些商家之间没有特殊关系,只不过生意上的合作伙伴。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客户能享受到更多原化的服务。但对于曹建省所表示的为什么兑话费不能一次兑完,而积分消费却能一次性消费完,移动公司代表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
曹告诉记者说:“在这个活动期间,有多少像自己一样的移动用户在移动公司吃了“闭门羹”无从得知。但可以肯定的是绝不在少数。”
消费者协会:
垄断是产生“霸王条款”的根本原因
类似这样的事情,早在2003年10月24日法律时报就曾经刊登过,北京移动公司推出的和保定移动类似的“积分奖励”活动就惹来了民怨。
像曹建省这样,在遇到问题之后,移动公司总会抛出一句:“这是公司规定。”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京生就此问题也作了解释,他说最终解释权不等于最终裁定权,最终解释权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障眼法,消费者对有损自身合法权益的事情可以说“不”。
董京生说,在各种促销活动中,主办方总不忘说一句“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可事实上,商家有义务把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所有规定明来出来,并尽量不要让消费者产生歧义与误解。消法第24条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诺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前款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也就是说,经营者在行使“最终解释权”时只能以大众常识作为作为参照对象,否则,借“最终解释权”达到欺骗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董京生还认为,类似的“霸王条款”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于消费领域,原因有二:首先是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龚断地位,消费者别无选择;其次是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知道自己查以选择什么。“霸王条款”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垄断性行业的垄断经营,忽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面对垄断无法选择。
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打破垄断,引进市场竞争。对于那些不够引进市场竞争、自然垄断的行业,政府就必须站在消费者立场上对其更宽行管制,才能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专家访谈:积分奖励计划有违法之嫌
对于河北保定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积分奖励计划”,社会各界褒贬不一。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计划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是否属于捆绑式销售?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带着这一系列问题,记者采访了长江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硕士生导师陈礼旺副教授,请他谈了对上述问题的观点。
记者:您是如何看待保定移动推出的积分奖励活动的?
陈礼旺:首先我要说的是,保定移动推出的积分奖励计划属于一种商业上的运作。在法律上是可行的。移动公司在推出积分奖励活动的时候,客户接爱活动,双方协商一致,此时便又产生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现在存在争议的就是所成立的新合同的权力义务关系。关键是移动公司推出的活动是否向顾客如实告知。如果有证据证明移动公司如实向客户告知,则客户的要求不能成立。如果没有详细的向客户告知,那么应按共同认可的内容确定。那么就仅包括:一、积分奖励活动存在;二、积分可以换话费。其他内容不能认定为是该合同的内容。
记者:请您具体谈一下这个计划有没有违法的地方存在?
陈礼旺:活动本身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就存在着当初有没有把全部情况都告知顾客。至于积分换礼品的问题,因为当时移动公司没有告诉顾客在什么地方换,现在指定的地方客户在办卡的时候是不知道的,意味着这部分双方没有达成合意,其合同内容不能成立。最终解释权归保定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点是不合法的,最终有权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是法院和仲裁机构,移动公司这样做违反了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合同法》明确规定:因格式合同引起的争议,因做出对格式条款制订方不得的解释。
记者:此积分奖励活动是否属于捆绑式销售或不正当竞争?
陈礼旺:从法律角度来说,保定移动公司此举不属于捆绑式销售、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所谓捆绑式销售,是指销售者在销售商品时。强行要求消费者购买本质上完全可以分开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品。实际上,保定移动此举只是一个促销而已。一个企业的某种行为属不属于不正当竞争,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是看它是否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的禁止性条款。保定称动奖励活动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
记者:保定移动公司作为一个企业,应该如何按照企业自身规律去发展?
陈礼旺:作为一个企业,作出任何活动都应该有一个规范的合同文本,没有告知的事情,就不能作为合同生效,没有告知的内容就不得作为合同内容。努力的去提高服务质量,这才是最重要的。